唐磊的个人博客

一条活生生的人命只值32万元?

关于作者:程序猿石头(ID: tangleithu),从十八县贫困农村一路逆袭上清华点这里查看我的逆袭之路),BAT某厂P7,是前大疆(无人机)技术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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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大家好,我是石头哥。

前一阵的朋友圈—— 生命脆弱、世事无常,珍惜当下!

前一阵有亲戚发生意外,回了趟老家十来天,一直在处理这件事情。

真切的体会到了这句话:

你永远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会先来!

也体会到了:

普通老百姓的维quan 真 TM 难!

今天通过这篇文章来回忆和总结下,希望给读者相关提醒和警示,特别是家里有亲戚在外打工的,一定要注意安全,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工资单、劳动合同等等签订和留存。

当然,也真切希望大家永远也不会遇到类似的问题,本文的“经验”永远也不要有机会用到。

意外发生,晴天霹雳

意外发生当天,我恰好感冒在家休假,傍晚收到老婆微信,内容是转发嫂子微信消息,说是哥哥发生意外,人死了!

刚开始还在猜想,可能是不是两口子在闹矛盾……

拨通哥哥电话,对方接通了,似乎还有一丝希望。但当对方说道:“我是殡仪馆的,你们快来人到殡仪馆……”

晴天霹雳,真的是懵了!

连夜机票赶回老婆老家。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悲痛,无力感~

其实,都没有时间用来悲伤,后续很多棘手的事情也等着处理:

  1. 事故怎么发生的,怎么追责,怎么维quan!
  2. 如何要求赔偿?走庭外调解还是走诉讼?
  3. 后事(丧事)如何处理?
  4. 赔偿如何分配?
    。。。

这些事情都落在了老婆和我身上,因为家庭关系确实很复杂。说实话,读书完刚工作没几年,我们哪里有这种事情的处理经验,没办法,也只能硬着头皮上。

为了表述得更清楚,也尽量客观描述事实,后文部分内容我将用第三人称表述。

死者年龄40+,二婚,老婆也没太多文化水平,死者亲生小孩(一儿一女)均已成年,儿子还在读大专,女儿初中毕业/肄业后即外出打工,也都涉世未深,没法处理这些事情。

死者父亲二婚,年事已高,75+,体弱多病,也没办法处理。

死者除了妹妹外,无其他兄弟姊妹。其实,之前还有一哥哥,但也在青年时期,因为发生意外去世了。真的是只能感慨,上天的不公!

追责?

待我们到达镇上,已经是第二天凌晨4点多,一夜无眠。

事故原因(据说):死者挖掘机驾驶员(给包工头打工),参与zf和某建筑公司的合作拆迁项目,因为拆迁房屋时倒塌,导致挖机侧翻压住人。

后来从医院拿到的死亡证明

后来从医院拿到的死亡证明表明是因为外伤导致呼吸、心跳停止,大概间隔1小时。

其实,这1小时?如果相关部门及时全力展开营救?是不是还有生还机会?

发生事故,到通知家属,时间间隔都1~2个小时,这期间有没有什么猫腻?

可怜最后也没有家属能见到最后一面。

调解开始

调解室现场

第二天上午,我们被通知到镇zf进行相关问题解答,其实当初并不知道就是调解过程的开始。

zf 负责调解的工作人员其实是各个部门借调组成的,比如司法所、派出所等,他们召集了死者方、包工头、建筑公司等各方到一个会议室进行调解。

政府调解记录员记录

建筑公司自然有律师到场,包工头刚开始闭口不谈,一直说等律师到场,我们没有请律师。

我们其实认定因为是zf项目,zf肯定也需要承担责任,应该派zf代表作为涉事方参与。

“政府~公司”拆迁工程承包合同

任何安全事故~zf不承担,概由乙方承担

根据我们的诉求,要到了zf和建筑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如上图所示,合同中有明确表述若发生任何安全事故,责任均由建筑公司承担。

我们向各方提出了质问:

  1. 事故详情是如何发生的?
  2. 事故发生后,各方(zf等)如何开展的营救?
  3. 发生事故后,为什么没有第一时间通知家属?

然后,他们各方陈述了他们眼中的事故发生现场,跟前文所述相差不大:因为地处偏僻,人被挖机压住,没办法营救,只能从县城等其他地方调挖机参与营救。时间太久,耽误了营救时间最终导致死亡。

其中,事故现场已经被撤走,其实我们也不清楚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我们继续发问质疑:

  1. 在没有调查结论之前,为什么事故现场撤走了?
  2. 拆迁工程进行时,是否有安全紧急预案?现场的安全指挥员呢?拆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 xx

然后,我们被zf工作人员引导:

“今天的目的是调解,不是追责,责任自然有政府部门(应急管理局)去调查……”

我们继续追问要这个事故调查报告时,又被告知 “这个报告可能需要长达几个月等才能拿到。人死不能复生,现在关注点就是调解,谈如何赔偿……”

于是,话题就被转移到赔偿相关问题了。

工伤死亡赔偿

我们查到,依据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可以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 —— 《工伤保险条例》: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fg/202011/t20201103_394950.html

注意,不管员工的“五险一金”的工伤保险是否有缴纳,均可以得到赔偿:

  1. 如果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则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不过,这后来被对方律师反驳了,问题关键是是否满足上文中的 “职工”,这个后文再细讲)

具体而言,三项费用的标准分别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020年度重庆职工平均工资

每年 98380元,6个月即:98380/2=49190。这个基本也没讨论空间,固定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汇总不能超过职工生前的工资)

这里的亲属范围还挺广: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每月额度是有了,但年限呢?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明确的说法。但一般可以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s://www.rmfysszc.gov.cn/statichtml/rm_xw_detail/2012/02/01/445.shtml

即: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剩下的这个条件讨论的空间就比较大了,关键在于如何衡量 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

比如,父母有退休工资,一般就没了;子女若已经成年,也没了;配偶无劳动能力才能没有40%,但一般年龄不大,身体健康,就也没有这部分了。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注意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

2020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通过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即:43834*20=876680,约为 87W,也就是开篇所述的87W。只要满足“工亡”定义,没有任何其他附加条件。

人社部关于202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规定

最终汇总,律师朋友给出了一个示例: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

当我们提出按照《工伤死亡》进行赔偿时,对方律师随即进行了反驳!

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劳动关系,不满足《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职工”因工死亡。因此只能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进行赔偿(金额比工伤少)。

我们先看看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进行赔偿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s://www.rmfysszc.gov.cn/statichtml/rm_xw_detail/2012/02/01/445.shtml

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会多一些,会包括: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其实,大块也就那么几项:

丧葬费

这里和工亡标准一样,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这里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就很关键了!人均纯收入标准差距可能比较大。(一种说法是,人身损害赔偿金,如果是城市户口,那么最后和工伤死亡赔偿金差别不大。)

2020年重庆人均可支配收入

《2020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http://www.cq.gov.cn/zjzq/sjfb_120853/tjgb/202103/t20210318_9009790.html

看看2020年,重庆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006元,而农村居民只有16361元。

按照20年计算即得:城镇:40006*20=80W,农村:16361*20=32.7W,相差接近50W。

被扶养人生活费

同样赔偿费用应该是死者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按照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的。(而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和死者工资有关)

同样和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年龄等有关:

  • 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
  •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注意若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例如,下图是一个计算示例:

死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上图可以看出,最终赔偿金额,城镇和农村标准相差了一倍。

没签订劳动合同就不能按照工伤吗?

劳动合同,是职工劳动关系最有效最简单的证明方式。

没有了,就不行吗? 不是,除此之外还有事实劳动关系。

这也是为什么前文我提到了,如果大家有在外打工的亲戚,一定要注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了,以备不时之需。

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可以通过: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除此之外,朋友圈好友还提供了更多的其他思路,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建筑公司对于这个包工头是不是违法分包或转包,如果是的话,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调解僵持阶段

这期间是最难熬的。

我们的诉求,对方不答应。包工头一直闷着不说话,建筑公司律师也闭口不谈,只提出了一个赔偿标准(和我们的相差比较大)。

无论我方怎么诉说,红脸 “吵闹”,白脸陈情,均无结果。期间,各方T皮球,老百姓投诉无门。试图找媒体报道,估计其中一方有 zf,也都无果。

就这样僵持了一两天。

最终我们不断妥协,降低赔偿标准。

期间,调解员也给我们做工作:

  1. 我们历史上案例赔偿,最多 XX,你们这,没有过先例。
  2. 能遇到有公司赔偿,他们这个价格也不算低了,算不错了。真要遇到一个没钱的(有案例,最终只赔了几千块),你也拿他没办法。
  3. 你们这样一直僵持下去,时间拖着久,对死者也不好。尽早把这件事情结束了,让死者入土为安。
  4. 是否可以这样,先答应他们的那个数字,最后调解书上写着保留司法追诉的权利,让死者先入土为安?
  5. ……

后来经过我们的多方了解,包括各种律师朋友同学、托人问,电话咨询等等。

工伤也好,人身损害也罢,反正最终就是赔偿金额的问题。

我们最终提出了一个数字下限,让调解员再去谈,能否按照第4条中的方案(即保留司法追诉权利)。事实证明,调解员最终谈判时也根本没有按照第4条去谈判。

不过这也无所谓了,最终谈妥了数字。或许这也是一种谈判技巧?先谈妥数字,千辛万苦到最后签字时,不写这一条估计也能调解下去?当然有这一条,对方律师等肯定也不会同意。

各方都不愿意走司法程序,时间拖得很长,很累,我们也拖不起(不上班直接扣工资啊,另外的损失)。

数字谈妥后,就是对方(包工头和建筑公司)的
“责任划分”了。

其实调解是没办法进行明确的责任划分的,说白了,就是双方各出多少钱。

包工头,不管有钱没钱,他肯定不愿意5-5开。说实话,这包工头做事真的很有问题,据说之前他下面的挖机就出现过事故,有过赔偿,到现在也不买保险。然后,家里老婆也在闹离婚(据说出事当天上午都在走离婚手续)……

不过,这个具体流程,我们就不参与了,调解员和他们双方进行谈判。

这一谈,又是一两天过去了。

期间,我们也想过给zf施压,什么新闻曝光啊(尝试无果),其他一些非x手段也都有想,不过最后还是没实施。

这期间,也没相关政府领导来慰问家属(也许在幕后有关注吧),先不说这个出事项目的特殊性(本身政府参与其中),在zf辖区发生的事情,难道不应该积极解决吗?

还好,后来一个机会,恰好找到了zf领导,镇长和书记,我们就“抓住”不放了,求解决。zf项目,承包公司肯定和zf之前有一定关系,zf出面给公司谈判施压,应该进展会好些?

……

最终还差一个 5W 的缺口,zf领导来试图劝说我们放弃,我们一再坚持不能,并且也说出了家庭的苦衷。听了之后,他们也没试图再劝说了。

具体,中途过程不表了。

最终结果谈好了,赔偿金额就是我们的底线。

……

调解协议书

哪怕谈好结果到最终签协议也还有一段距离!

什么赔偿金额的划分是否代表责任的划分,等等也是各方逐句逐字,但始终受害者方处于弱势地位。

调解协议部分内容

比如,协议上指明了,不追究死者的过错责任?

真的是,****,什么叫不追究死者过错责任!

我们提出后面加个括号注明 不追究死者的过错责任(若有) 也被敷衍了事……

赔偿款到位就结束了吗?

赔钱的部分已告一段落。

这么复杂的家庭,涉及多方,如何分钱,也真的是很难,非常难,特别难。

这之间有农村的人情世故,陈旧的思想观念,各方又为了自己的利益的争取,如何又能平衡,如何又能尽量做到公平公正?

这部分内容,每个家庭情况不一,就不展开细说了。

本文对大家有用的内容(当然希望永远也没机会用上)已经结束了。

钱?还是情?

后文会再聊聊整个事情处理过程中几个关于钱、关于人性的事情。

这件事情让我真切的体会到了,有的人为了钱,真的是啥都做得出来,把“精致的利己主义”提现得淋漓尽致。也应证了这句话 —— 天下熙熙皆为利往,天下攘攘皆为利去!

以下内容纯粹吐槽,没什么有效内容,因此设置了付费,请慎重决定是否阅读。

内容纯粹吐槽

关于作者:程序猿石头(ID: tangleithu),从十八县贫困农村一路逆袭上清华(点击这里查看我的逆袭之路),目前在BAT某厂打工,是前大疆(无人机)技术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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